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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卓越工程师学院关于申请授予机械、能源动力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

10.24/2025 463

巴黎卓越工程师学院关于申请授予机械、能源动力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巴黎卓越工程师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学位的规定(试行)》(沪交研〔202472号)等办法,并参照所在学科专业主责单位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学位工作组研究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学校和学院相应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本细则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基本条件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1)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是学位申请者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论文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学位论文的学术观点必须明确,且立论正确,推理严谨,数据可靠,层次分明,文字通畅。

2)实践成果

实践成果类型主要包括产品设计、方案设计等形式,鼓励结合工程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工程设计、新产品或新装置研制等进行完成。

产品设计形式。“产品”指通过作者的实践活动产生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科学性的智力成果,类型可以包括机电产品、设备或装备等多种类型的工程产品。产品设计由“产品展示”和“产品设计报告”两部分组成。产品设计应体现作者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运用科学方法、技术手段、人文和环保知识等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方案设计形式。“方案设计”指综合运用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学方法、专业技术手段与技术经济知识,融入人文和环保理念,对工程实践中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工程项目、设备、装备及其工艺等开展的设计活动。方案设计由“方案展示”和“方案设计报告”两部分组成。方案设计应体现作者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成果应具备新颖性、合理性与实际应用价值。

产品设计、方案设计的选题要求、内容要求、规范性要求、创新与贡献要求、实践成果展示及评鉴、评价要素等,参照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执行。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创新性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创新性,可通过学术论文、发明专利、软件、硬件、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技术报告、由学院学位工作组和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或有关权威组织机构认定的其他重要成果等多种形式呈现,须是学位申请人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且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内容密切相关。

全日制硕士:用于申请学术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中,须包含至少一篇以申请人为主要完成人的学术论文。用于申请专业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必须包含至少一项以申请人为主要完成人的创新性成果。

创新性成果原则上应以上海交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创新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应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如果第一完成人是申请人的导师且申请人排序第二,则相应成果按申请人的0.5项计算,第三完成人及以后者不计。技术报告由导师或企业实习指导老师审核,给出通过/不通过的评定。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一般于答辩前一个半月评阅,具体参照《巴黎卓越工程师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试行)》执行。实践成果评阅办法将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条 通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满足学院关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创新性要求,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申请并通过答辩。答辩具体要求如下:

1)由学院组织,包括正式答辩和复审答辩两个环节。

2)正式答辩

学院按照不同专业分别组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生培养资质,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学院指定教职人员担任答辩秘书,负责答辩材料的准备、协调答辩组织工作及答辩后材料汇总等工作。

答辩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涉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答辩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

2.学位申请人或者导师介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工作、评阅意见等情况;

3.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4.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

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答辩通过的,各组须提出百分之十五左右的申请人作为重点审议名单参加复审答辩,其他申请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经学院学位工作组审议通过后报送所在学科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结业转毕业年限)内重新申请并通过答辩。

(3)复审答辩

复审答辩由学院组织。复审答辩委员会组成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人员由学位工作组委员、资深导师、督导等组成。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答辩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经学院学位工作组审议通过后报送所在学科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议。答辩未通过的,不予上会,修改至少个月后再行参加下一毕业批次的复审答辩。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应在学院规定的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和学位申请表等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学院自学位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由所在学科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机械、能源动力专业学位参照《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试行)》;学部及学校学位评定程序,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学位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学院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学位申请表、答辩决议书等学位归档材料原件至学院,学院将学位申请及授予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申诉与复核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预答辩、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学院申请学术复核。学术复核流程:

1)学位申请人提交书面学术复核申请及相应支撑材料,提请学院受理。

2)学院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学术复核会并做出复核决定。学术复核专家组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高级职称,其中一位为其他院(系)或者校外专家,由专业负责人推荐;复核专家须具有中立性,此前参与过该学位申请人既往学术评价的专家回避。专家独立对异议学位论文、异议学术评价意见和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学术复核会流程包括:

(1)学位申请人陈述提请学院学术复核的相关理由及依据;

(2)导师补充意见;

(3)接受专家组质询;

(4)复核专家独立评估并对原评判专家的评阅意见提出鉴定意见,以三分之二及以上复核专家同意的意见为复核决定;

(5)复核决定经所在学科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通知学位申请人。

学术复核会评审费为400/人,复核通过由学院承担,未通过则由学位申请人导师承担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对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组织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院聘请专家组成听证会专家组,专家应具有中立性,其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其中至少包括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人、其他院(系)或者校外专家一人。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所在学科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